信息来源: 发布日期:2020-06-15 00:00:00 点击量:1441
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81号)文件及东港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,应依法开展自行监测、安装或使用监测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、计量认证规定和技术规范,保障数据合法有效,保证设备正常运行,妥善保存原始记录,建立准确完整的环境管理台账,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应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。
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,东港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,编制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方案,并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进行检测,现对2020年1月-4月检测报告公开公示,以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等情况。